北京嘉顺兴业税务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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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潘经理【15701188992】
供应北京印花税北京印花税

7 代购印花税: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贴花 ,仓单或栈单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8银行印花税: 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0.05‰贴花 ,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9 购买印花税:财产保险合同 ,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收入1‰贴花,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10 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0.3‰贴花
11 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所载金额0.5‰贴花

13 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印花税纳税保证人同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填写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书须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方为有效。纳税担保从税务机关在纳税担保书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期间为印花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15日。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印花税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税务机关在保证期限内书面通知纳税保证人的,印花税纳税保证人应按照纳税担保书约定的范围,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履行担保责任。纳税保证人未按照规定的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纳税保证人在限期15日内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对纳税保证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或扣押、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所担保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担保的税款、滞纳金。

所在地区:北京北京北京市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西总布胡同
详细信息
主营产品或服务:
主营行业: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模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玲
公司注册地:
 北京市东城区
注册资本:
 人民币30万
员工人数:
 5 - 10 人
公司成立时间:
 2004
主要经营地点:
 北京各区
年营业额:
 人民币 30 万元/年 - 50 万元/年
主要客户:
 各企业单位
年进口额:
 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
主要市场:
 
年出口额:
 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
经营品牌:
 银行印花税
管理体系认证:
 
开户银行:
 
是否提供OEM代加工:
 
银行帐号:
 
研发部门人数:
 5 人以下
公司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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