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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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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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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以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只载明夫妻一方是债务人,执行法院拟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提出异议,如何处理?此前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查,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全部财产;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1/2份额。但不久前,最高法院的一篇裁判文书表明了最新态度:不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未离婚的情况下,以1/2份额进行执行,实际上就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尽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主动分割执行款。

最高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8期“民事审判信箱”中,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的规定所列举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属于封闭性条款,对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严格限制,从而保证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稳定性和婚姻的严肃性。

因而,尽管有些法院为避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执行1/2份额。但基于上述规定可知,这种做法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

为了避免出现此类的麻烦,最好的做法就是:债权人在主张债权之时,把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在一个案件中审查完毕,避免今后还要单独重新起诉另一方,请求法院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需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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